苹果公司正在向新泽西州联邦法官申请,要求强制美国政府提交来自14个联邦机构的文件,苹果方面认为这些文件可能有助于其在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案中的辩护。然而,美国政府对此持异议。
苹果与美国政府已就此向新泽西州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联合调查争议函,正式确认双方在苹果是否有权获取上述14个联邦机构文件问题上的分歧。
此次请求是苹果在司法部2024年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采取的辩护行动的一部分。该诉讼指控苹果通过限制应用程序、服务及配件,非法维持其在智能手机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从而阻碍用户轻松转向其他设备。
苹果方面表示:
美国政府拒绝提供与各方主张和辩护相关的联邦机构文件。这些文件反映了政府对关键问题的自身评估,例如iPhone的市场差异化优势、不同智能手机相关的隐私与安全风险,以及将iPhone安全生态系统向不够严格、未经充分审核的第三方开放所带来的潜在危险。苹果认为,这些材料将支持其论点,即原告所质疑的做法使苹果产品与竞品有所区别,在消费者眼中也更具优势,因而有利于促进竞争。无论是通过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的当事方发现程序,还是第45条的传票程序,这些机构文件均属于可发现范围,应予提交。
苹果的申请基于两种独立的证据获取途径:第34条通常规范针对诉讼当事方的文件请求;第45条则规范针对非当事方的传票程序。
苹果认为,无论采用哪种途径,这些文件都应被提交:若联邦机构在证据发现程序中被视为美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则适用第34条;若被视为独立实体,苹果依据第45条发出的传票仍要求其提交文件。
苹果表示,尽管多次尝试获取相关文件,"美国政府拒绝从相关机构提交哪怕一份文件,并在此过程中迫使苹果公司不断周旋",以互相矛盾的程序异议阻止文件提交。
苹果申请获取的文件涉及以下方面:对iPhone市场差异化因素的评估、不同智能手机在隐私和安全方面的对比分析,以及将iPhone安全生态系统向第三方开放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评估。
苹果的核心论点如下:若相关文件能够证明联邦机构独立认可苹果在安全、隐私、定价或应用开发方面的做法,那么政府关于iPhone反竞争行为的指控将难以站稳脚跟,因为政府内部部分机构本身已将这些做法视为合理的产品优势。
苹果还特别指出,其在政府444个机构中仅筛选了14个,以此回应外界可能提出的申请范围过宽或负担过重的质疑。
此外,苹果表示,政府不能以部分文件可能涉及特权、保密或受保护信息为由,拒绝对相关文件展开检索。
美国政府的立场
在答复中,美国政府认为苹果的请求既不相关、负担过重,还可能涉及享有特权或保密的材料。
政府在文件的"美国政府立场"部分陈述道:
苹果向14个联邦机构发出传票,其中包括数个情报机构,而这些机构均不负责监管智能手机行业,也未参与本案调查,与本诉讼亦无关联。这些机构即便存在与申请相关的文件,充其量也只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间接关联。收集、审查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来自保密系统的文件,将给这些机构带来巨大负担,部分原因在于苹果所请求的许多文件极有可能涉及特权信息或属于保密内容。由于这些机构既不监管涉案产品或市场,其使用智能手机的方式也与普通消费者存在差异,相关信息的关联性极为有限。苹果的请求范围过于宽泛,既未提出也未接受任何可行的缩减方案以减轻机构负担、降低纳税人的相关费用支出。
政府随后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其一,被传票的机构与本案所涉消费者智能手机市场相距甚远;其二,这些机构在第45条下应被视为非当事方,而非适用普通当事方证据发现程序;其三,苹果的请求范围过广,将迫使政府在敏感系统中进行大量检索,而政府认为相关文件的实际关联性十分有限。
政府最终在申请中要求法院"驳回苹果要求14个与本案无关机构提交文件的请求,并撤销相关传票"。
Q&A
Q1:苹果在司法部反垄断案中的核心辩护策略是什么?
A:苹果的核心策略是试图证明其被指控的行为实为合理的产品优势,而非反竞争手段。为此,苹果要求获取14个联邦机构的内部文件,希望借助政府自身对iPhone安全性、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评估报告,来支撑其"相关做法促进竞争而非限制竞争"的论点。
Q2:美国政府为何拒绝向苹果提供联邦机构文件?
A:政府拒绝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被传票的机构与消费者智能手机市场无直接关联;二是相关文件可能涉及特权信息或保密材料,提交难度极大;三是苹果的请求范围过宽,将给这些机构带来沉重负担,且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Q3:苹果依据哪些法律规则要求获取联邦机构文件?
A:苹果主要依据两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提出申请。第34条规范当事方之间的文件请求——若联邦机构被视为政府整体的一部分,则适用此条;第45条规范针对非当事方的传票程序——若机构被视为独立实体,苹果认为其传票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机构须依法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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