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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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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宣判了国内最大的一起车贷诈骗案,北京日泽丰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此案有牵连的另一名重要人物,河北滦平县鑫亿通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中革因伙同霍敏等实施骗贷,近日被北京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
唐中革,北京市人,河北省滦平县鑫亿通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北京一中院审理认定:2003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唐中革与北京日泽丰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民共谋,通过北京日泽丰成公司,以购车为名,隐瞒贷款的实际用途,先后使用46名贷款人个人资料等证明文件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骗取该行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共计人民币4400余万元,案发后,尚有被骗贷款共计人民币2400余万元未归还。
今年5月8日,一中院曾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唐中革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据唐中革说,他初中上了二年多学,先后开过多家公司,主要做运输和机械销售等方面的生意。对于伙同霍民进行贷款诈骗的事,按照唐中革的说法,这种从银行借钱方式,“全中国、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据霍中革说,他与霍民相识后,霍民还向他借过50万元,2003年6月,霍民向他介绍业务,这项业务就是提供客户资料从银行借款,他手下的业务员(即中间人)共介绍了47名客户给霍民公司,共贷了4500万元,他从霍民公司支取了3500万元,客户们支取了3100万元,其他的钱,霍中革说他一分没拿,除了霍民还他的50万元以外,其他钱全被中间人王某等人拿走了。当检察人员问他,分文利益不得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时,霍中革称他这样做是“学雷锋,做好事”。关于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及贷款合同的形成过程,霍中革说他相信客户,不会有假。据此案的关键人物霍民证实,他们采取的骗取贷款方式是事先就商量好的,唐中革主要是以购买挖掘机的名义骗取贷款,对外,霍民称唐中革是他们公司密云分公司的经理。对于分文好处没得到而为霍民奔波,唐中革的解释是霍民答应给他公司好处,但实际没给,他被霍民耍了。当被问及对此事的认识时,霍中革回答说:“我也不知道这是什么性质的事。”
对于唐中革没有对贷款人说过可以不购车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唐中革在北京日泽丰成公司没有任职,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及行为的辩护意见。一中院审理认定,通过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贷款合同等书证证实,唐中革受霍民委托,为北京日泽丰成公司与银行间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提供客户,并由唐中革负责让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文件上签字,再转交北京日泽丰成公司,唐中革对北京日泽丰成公司与银行间开展的贷款合作、以及贷款只能用于在汽车经销商处购车的情况均应明知。在贷款发放后,北京日泽丰成公司、唐中革等中间人均从中扣取高额好处费非法占有,其应当明知贷款人所获款项已不足以购买挖掘机,且会造成巨额贷款损失。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 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唐中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他没有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唐中革向贷款人收取的个人资料虽均为真实证明文件,但因其向银行隐瞒了贷款的真实用途,故所提供资料具有证明目的的虚假性。对于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唐中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银行隐瞒贷款真实用途,在签订、履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骗取农行昌平支行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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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贷诈骗案频发,犯罪分子屡屡得手,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的原因,一中院曾作过调研,他们认为,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过分信赖汽车销售公司对贷款人资信材料的把关审核和对贷款款项用途的监督,使本该由自己进行的家访、审核和款项用途监督都流于形式。而银行人员的失职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据悉,去年12月17日,与霍民诈骗案有牵连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主任韩宏辉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昌平支行原个人金融业务部职员佟富军、吴海滨、王全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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